石虎保育協會針對鳥嘴潭人工湖棄土案判決聲明
前路漫漫,石虎保育協會將持續守護石虎的家園--烏溪!
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4月24日就協會提起之烏溪鳥嘴潭人工湖棄土案公民訴訟(112年度訴字第802號)作出一審判決所發之新聞稿,社團法人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鄭重聲明如下:
本案一審結果,協會主張未獲支持,原告(協會)之訴遭駁回。
依據法院所發新聞稿及判決理由,駁回之主要理由包括:
❶ 認為環境部作為環評主管機關,依法僅能裁罰或命限期改善,無權逕自命開發單位「清除棄土」或要求「復原環境」,此類實質整治應由具體業管機關依其他法規處理。
❷ 針對北勢堤防、炎峰橋與石灼橋附近的棄土堆置行為,法院認定雖然開發單位的填土工程確實存在,且「其動機與該培厚工程之必要性,是否應先就該工程對環境可能造成之不良影響進行評估,均非無斟酌餘地」顯示此舉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並存有爭議,但尚難認違反環說書與環差報告內容。
然而,石虎保育協會認為,本案提訴是基於以下實地調查及爬梳相關文件之結果:
① 開發單位未依照核定的環說書與環差報告,將土方合理使用於計畫區或運往合法土資場,反而大規模堆置於烏溪行水區與非預定填土區,明顯違背原有環評承諾。
② 實地勘查與空拍紀錄顯示,堆置土方已覆蓋烏溪自然河灘地,破壞哺乳動物(含石虎)原有的棲息通道與覓食環境,並增加行水區淤積、洪災風險並可能導致行水區淤積,增加洪災風險。
③環評有監督機制,然而當生態檢核已指出土方堆置有異時,環境部督察總隊進行的四次現地環評監督,竟未對大規模堆置鳥嘴潭棄土提出任何處置及建議,反映制度實務上存在重大問題。而法院並未在判決中對此失靈現象進行討論,亦未引用該資料為裁判依據,令人遺憾。
④ 協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提出公民告知,訴請環境部依法裁罰並命限期改善,限期改善的立法目的本應包含排除違規結果,如本案即應將環境回復原狀,目的即是為了守護烏溪與周邊石虎棲地,捍衛環評制度應有的公益精神。
限期改善本應包括排除違規事實、回復棲地環境,若僅停留於文字層面的「改善」,而不積極處理實際環境破壞,將難以實現環評制度應有的生態保護功能。
【判決駁回,但生態破壞事實仍在】
這次提起公民訴訟,是為了捍衛環評制度應有的公益精神。
即使法院以較為保守的見解,認為環境部對違規開發單位「無權要求移除廢土」,進而作出駁回協會主張的一審判決,協會認為此見解無疑形同宣告:
「當開發單位未依環評承諾施工,導致明顯的環境破壞時,環評主管機關竟無權要求復原,造成環境保護的嚴重落空!」
不僅令人遺憾,更顯示我國環評制度在實務執行與司法救濟上皆有亟需改革之處。
協會已經提起上訴,感謝所有支持者一路陪伴!這場為烏溪與石虎而戰的行動,尚未結束。
我們相信,「限期改善」不應只是形式文字,而應包括對生態破壞的實質修復。
協會將更加堅定站在守護生態及環評法初衷的一方,持續監督、推動制度改革。
【不會放棄,持續努力】
石虎保育協會誠摯呼籲,所有公部門與開發單位都應以此案為鑑,不可為了工程進度或土石方去化壓力,就犧牲河川與野生動物的家園!
不應為了一時便利而犧牲自然棲地,更不能因野生動物無法發聲、沒有投票權,就漠視生態保育的價值!
協會也希望透過這次行動,撼動行政法院長年過度保守的態度,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能真正為生態永續發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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